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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局必赢软件开挂【分享开挂(透视)辅助步骤教程】急功近利(【关注】“职业打假”何去何从)

2025-12-11 14:37:34高中排名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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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局必赢软件开挂【分享开挂(透视)辅助步骤教程】急功近利(【关注】“职业打假”何去何从)

原文首发于464期《法治周末》4版

25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催生了这样一群人。他们游走在各类超市、商店,以发现假冒伪劣商品为目标,以知假买假索赔为目的,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武器”,与制假售假商家斗智斗勇。

他们自认为是游走在自私牟利与维护正义的中间地带的草根英雄。最辉煌的时候,他们中间有的人年收入近百万元。而近年来,随着职业打假人队伍的井喷式扩张,行业内不免鱼龙混杂,监管部门和法院对于职业打假的态度也转为审慎。现如今,一些职业打假人不仅要面对商家的抵制,还要面对“行业不景气”的环境。本期特推出职业打假专题,一起来看看职业打假这些年来的是是非非。

夹缝中生存的“职业打假人”

□法治周末记者 宋媛媛

“最初进入职业打假行业时,我首先关注的是过期食品。”刘刚(化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据刘刚回忆,7年前,他20岁出头,孤身闯深圳,由于学历不高,没有特长,初到深圳,他曾做过商场销售和超市保安。

刘刚走上职业打假之路,源于2013年他的一次超市购物经历。“日期标签有明显被撕过的痕迹,应该是过期食品,没跑。”在购买了这款商品后,刘刚找到商家理论,对方自感理亏,不仅退还了货款还给予了补偿。这次经历让刘刚体验到了一种莫名的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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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图/网络

新消法催生的“英雄”

然而,并不是所有商家都会买账,也不是每次都能成功。有几次,刘刚因为没有保留关键证据或不能指出问题产品违反的相关法律条款而身陷被动。那时他开始意识到,这个行业的门槛并不低。

为了练就一双识别假货的“火眼金睛”,刘刚利用业余时间向同行请教,并研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现在一眼就能看出哪些商品有问题。”刘刚现在对自己的业务水平颇为自信。他表示,除了识别问题商品,还会用手机拍照、摄像,向商家索要发票留作证据,方便进行投诉。在与商家交涉时,也能准确指出商品存在的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问题。

“2014年以前,我的‘套路’是向商家或者监管部门投诉,经过调解获得相应补偿。在2014年后,情况发生了转变。”刘刚告诉记者,这一转变源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配套规则给了打假人一些司法便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4年出台后,曾在2013年进行了修改,2014年开始实施。2013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为职业打假人的诉讼提供了保障:“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这部法律进一步明确了“退一赔十”,还规定“千元保底”。实际上,职业打假人获利的途径主要是普通商品3倍、食品10倍的惩罚性赔偿,这主要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

2015年,是刘刚步入职业打假行业的第3个年头。在这一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几乎逢打必赢。此时的刘刚开始选择向标的更大的问题商品下手,他开始关注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商品。

“不要小看中文标签,这是合规的重要依据。”据刘刚介绍,“进口红酒需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再到国家食药监总局(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然后履行完海关报关等相关手续后获得中文标签,才能在内地合法销售,否则被视为违法行为。”

刘刚告诉记者,“一般有中文标签的进口瓶装红酒在海关过关需缴纳较高的税款(税额高达48%)。这些洋酒动辄成百上千元甚至上万元,大量无中文标签的红酒流入市场,势必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失,而这也是对其进行打假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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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图/网络

不菲的收益

这块“新大陆”给刘刚带来了不菲的收益。

2016年,刘刚发现到深圳市某商店售卖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红酒。随后,刘刚购买了10瓶该款红酒,每瓶单价622元,并通过录像固定证据,随后向该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于2016年5月对商家开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并行政处罚5000元。

“行政监管部门对商家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商家违法销售的有力证据,对于我们打官司也很有帮助。”刘刚向记者道出了其中的奥妙。

之后,刘刚等人向法院起诉该商家。法院认定该涉案红酒属于国家法律禁止经营销售的食品,被告则质疑刘刚的职业打假人身份。法院认为,起诉索赔系法律赋予的权利,即使存在利益,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遂支持刘刚10倍赔偿(62200元)的诉求。

刘刚回忆,彼时此类无中文标签案件几乎均为胜诉,舆论也对职业打假人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很多情况下,政府在微观管理时很无奈,所以应鼓励大量的职业打假人参与市场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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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职业打假人王海。图/网络

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之困

在职业打假人眼中,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是最为意气风发的好时期,但最近两年,一些地方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态度有所转变。

现已成为中国职业打假标志性的“第一人”王海在媒体上曾多次谈及打假人的生存环境问题。他毫不避讳地指出,打假就是政府有关部门、商家、司法机关、检测鉴定机构和打假人的一场博弈。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而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之前,各级监管部门和法院对职业打假多持积极评价,但新法实施后职业打假案件呈现井喷式增长,不仅触及到了制假、售假商家的利益,同时也给予了各地法院和监管部门带来巨大的压力,他们对于职业打假态度也随之转变。这其中,一些地方案件审理效率低、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如重庆、深圳、江苏等地的中级法院就先后以内部文件形式要求下级法院驳回职业打假者起诉。”4月6日,王海向法治周末记者表达了其个人的看法。

对于职业打假人态度转变的节点始于2016年。这一年,国务院法制办(现已撤销,职能整合到新组建的司法部)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将201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中的“营利”修改成了“牟利”。王海告诉记者,虽然该条例目前仍未生效实施,却给职业打假圈带来一阵寒流。

“同样是无中文标签案,销售商家也同样未能提供相关手续,以前能打赢,现在都判输。”刘刚说。2018年,他起诉的5起无中文标签案被驳回。法院驳回的理由是,刘刚曾多次向不同销售者购买同类商品并起诉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并非基于生活所需购买商品,而是用于索赔,该行为并非消费行为,且未举证证明因购买涉案产品而产生损失,因而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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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手也是家常便饭

除了身份之困,还有一些打假人因为考虑不周而“赔了夫人又折兵”。

广东职业打假人贺翔(化名)曾经就因为没有做酒水鉴定而被判败诉。

2018年,在公证员的陪同下,贺翔购买了价值5万多元的茅台酒并封存,随后他以假冒产品为由将销售者诉至法院,要求退赔购物款10倍赔偿。

庭审期间,贵州茅台酒厂的鉴定人员认定产品的外包装并非贵州茅台厂的生产包装。法院认为,虽然确定产品的外包装不是贵州茅台厂的,但是并没有鉴定酒水是否为贵州茅台厂生产,而且贺翔没有提供涉案茅台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初步证据。

最终,法院认定该涉案茅台确实存在并非贵州茅台酒厂生产包装的事实,但这仅能证明涉案茅台侵犯了贵州茅台酒的商标权,不能证明食品本身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事实,因而不支持贺翔的10被赔偿诉求。

然而,有的职业打假人虽然做了成分检测,同样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职业打假人王斌(化名),来自甘肃,三十多岁的他以前从事公司法务工作。谈及当年入行的原因,他说是因为经常在超市购买熟食吃坏了肠胃,但常常因没有掌握证据自认倒霉,于是开始职业打假。

入行6年的王斌,虽不能与王海相提并论,但靠着法律专业出身,打赢过不少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在他的印象中,最不好碰触的是食品成分领域,因为要搞清楚食品成分耗时长、成本高,有时候即便是胜诉,结果可能是蚀本。

王斌回忆,自己曾购买了某品牌的一批花生类商品,花上千元做成分检测,确认其产品脂肪含量超标。王斌遂将该销售商诉至法院。

开庭时,王斌才意识到,他购买的花生虽然是同一品牌和包装,但并非同一批次。法院只承认了进行检测过的批次,检测结果不能作为所有批次花生的索赔证据。最终判决的赔偿数额还不抵王斌所花费的检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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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力和风险越来越大

除了面临“偷鸡不成反蚀把米”的状况,职业打假人经常会遭到抵制。有些商家还编写了抵制职业打假人攻略,有的雇佣水军对其进行谩骂甚至人身攻击。

“其实,与商家矛盾的激化与一些急功近利的打假人不无关系。”贺翔告诉记者,“一些打假者扫货时,会偷偷将一些即将过期的食品带到一些非食品货架上藏起来,待到食品过期后,再将过期食品买回。这种行为也令众多职业打假人所不齿。通过打假获利,就必然会得罪商家。即使正当的消费维权,由于是惩罚性赔偿,你让商家有多疼,商家可能也会让你有多疼。”

“一旦被超市认出,遭受辱骂、威胁都是常事。”贺翔说,职业打假人所面对的阻力和风险越来越大,有的时候自己也想过离开这个圈子

2018年,贺翔在深圳宝岗区某超市购得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红酒,随后致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超市取证离开后,贺翔还没走出超市,就被一名男子拦了下来,当时他的头部就挨了一击,在头昏眼花之际,头部肩部等处受伤,直到有目击者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后,贺翔才得以脱身。后来,经法医鉴定,他被打成轻微伤。当地公安局对打人者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后,贺翔的家人还是表示担心,一再劝告贺翔退出,但贺翔总觉得不甘心。

虽然职业打假人道路走得较为波折,但王海对职业打假走势仍抱有正面看法。他认为,社会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态度几经反转,是因为触及到更深层的问题,但只要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取消,职业打假就有其合理的发展空间,甚至在未来,职业打假可以成为社会共治的主要力量之一。

职业打假江湖生变

□法治周末记者 万文竹

“我的淘宝店铺被职业打假人盯上了。”在淘宝网上出售口罩的郭钊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因为近日他突然接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电话,说有“消费者举报他家出售的口罩存在虚假宣传,建议和该消费者协商解决”。他还被告知虚假宣传的原因是,“消费者”给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质检报告上显示,颗粒物过滤达到95%,并未显示“防雾霾”3个字,而郭钊出售的口罩均含有“防雾霾”的字样。

“500元微信转账,最多便宜100元。转完以后会把网络撤诉截图和撤诉函发给你,保证不会重复投诉。”该“消费者”提出要求。郭钊感到很无奈,最后考虑到时间成本,还是应“消费者”的要求,给了对方300元。“大多数销售口罩的商家都会在口罩上标志防雾霾,不止自己一家。”

郭钊告诉记者,对方并未购买过自己家的口罩,而且在索要赔偿的过程中也不是一个人联系自己,像是有组织的一伙人。这和职业打假群体的特征高度吻合。按照通常的解释,所谓“职业打假”是指一种以赚钱为目的打假,利用商品过期或商品漏洞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财物的行为。

由于法律对职业打假缺少明确的规定,这一职业自产生以来就争议不断。我国司法实践对职业打假行为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从鼓励到逐渐缩紧的发展历程: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对职业打假是鼓励的态度;到2014年态度有所转变,逐渐谨慎起来;而现在除了食品药品领域以外,司法实践不再鼓励“知假买假”。

将职业打假人视作普通消费者

199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催生了职业打假群体,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一规定出台一年后,1995年,22岁的王海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时间获赔偿金8000元。随后,全国各省市职业打假人不断涌现,备受争议的职业打假人队伍迅速发展起来。

在此期间,法院在个案判决与司法解释上也给与了支持。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在第1599次会议上通过了《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其中第3条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依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该规定中,将“知假买假”“寻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视作普通消费者,并对他们请求赔偿的行为予以支持。

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该法第55条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年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这些条款的出台使得职业打假人通过购买问题产品可以获得高额的赔偿。由此,知假买假,购买大量问题商品以谋取高额赔偿之风曾一度盛行。

对职业打假索赔范围进行限制

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指导性案例支持职业打假之后,“职业打假人”呈现出激增的状态,“知假买假”案件的增多,造成了基层法院的审判压力。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为例,2014年受理消费者起诉的买卖合同类纠纷多达496件,较2013年的同类型纠纷受理量相比,增长了高达10.3倍,其中大部分维权的原告是“知假买假”的“打假人”。

而这些案件中,有多达6成的比例涉及食品领域。在这样的情况下,多地法院纷纷出台规定,不再支持“知假买假”行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都出台相关文件遏制“知假买假”行为的索赔。

2016年2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庭关于审理涉及食品安全民案件裁判标准联席会议纪要》第九条中规定,如果生产者或经营者可以举证证明消费者购买不合格食品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赔偿金,则法院不支持消费者的赔偿请求。

2016年3月2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中规定,如果消费者明知商品或服务不合格但依然购买的,后又向法院请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行为是违法诚信原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事实上,关于地方法院叫停“知假买假”的这种做法也引发了不少争议。

终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回复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知假买假”的索赔范围进行限制: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该《意见》在某种程度上回应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以及职业打假中许多长久以来争议的问题,为司法实务界提供了行为指南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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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何去何从

目前来说,一些职业打假群体依然活跃,有的甚至发展成为职业打假公司、有着完整的职业打假利益链,他们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锁定的对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企业,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

“职业打假群体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法学会公益法学研究会理事李圣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同于一般的消费者,他们的维权意识比较强,对于假冒伪劣产品有很高的敏感度,甚至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往往有条件维权成功。他们的维权行为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

李圣认为,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区别于普通消费者的特点就在于:维权行为是否是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否为了谋取个人利益、索取高额回报并以此作为一种职业。

“某种程度上说,职业打假人是特定时期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相关法律的完善,职业打假人必定会消失,取而代之的是系统、高效的法律规制。”李圣说。

在李圣看来,现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侵害广大消费者消费权益的行为,可以由消费者组织来进行维权。由于我国对于相关消费者组织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所以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加强对公益诉讼相关消费者组织的建设,实现维权途径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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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王硕 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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