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技术专业(【健康知识】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卫生监督视角下的“楚河汉界”)

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越来越优越,追求外在美及抗衰老的消费需求越来越强烈,但是选择变美的前提是安全,“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切不可混淆。
一、定义不同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达到美化改善人们的容貌、体形的目的。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二、机构资质不同
医疗美容机构:需要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符合医疗机构标准。
生活美容机构:须具有取得营业执照,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与所经营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应当具有明确的服务项目范围,并按照其服务项目范围提供服务。
三、从业人员资格不同
(一)医疗美容机构: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不具备上述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3.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二)生活美容机构:
1.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美容师、美发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2.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持健康合格证明后上岗。
变美先辨明,安全是前提。变美的前提是安全,混淆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的边界,可能会付出沉重代价。选择生活美容时,可关注美容院卫生条件与产品质量;若有医疗美容需求,务必优先核查医美机构的医疗资质与医师资格,拒绝在美容院、工作室等非医疗场所接受注射、手术类项目。唯有清晰认知二者差异,才能在变美的道路上避开风险,真正实现“健康变美”。
作者:杨洁
来源:沈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卫生监督所)
编辑:邱伟 白冰
校对:陈泽明
初审:刘志山
审核:崔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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